隨著時代的進步
商家們的營銷手段也屢屢創新
曾經敲鑼打鼓滿街游
現在營銷廣告更是無孔不入
打廣告實屬正常
但如果沒有把握好尺寸
逾越法律界限
最終只會得不償失
今天這起案例
絕對刷新大家的認知
近日,畢節市七星關城區的一些車主發現
自己停在路邊的汽車擋風玻璃上
出現了一張紙條
車主誤以為自已違停被交警開罰單
但是仔細一看
卻是一張“停車太帥通知單”
是附近一個商家的開業促銷廣告
某市民:“我停在停車位里的車輛竟然被貼上了‘罰單’,怎么未違停的車子也被貼單子了呢?而且附近一排車子無一幸免,仔細查看后發現,“罰單”原來是一張廣告宣傳單?!?/p>
該宣傳單引起了車主的誤解以及反感
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
同時擾亂了交警部門
正常糾正處罰路面違停車輛的工作
9月11日,七星關交警大隊根據宣傳單上的相關信息,來到該家居建材店鋪。民警現場對該商家負責人進行批評教育,告知其以后做任何宣傳都不能再用這種方式模仿公安機關法律文書。
同時,民警責令該公司員工立即停止這種行為
對已發出的宣傳單及時收回
其負責人深刻認識到了錯誤
并寫下檢討書
該公司負責人表示:由于新店開業搞促銷,員工為了追求銷售業績,也為了吸引眼球,就模仿做了這么一張宣傳單,張貼在路邊的車上,沒有意識到會造成這么大的影響,誠摯向大家道歉。
目前,七星關交警大隊已將該商家的行為抄告區市場監管局,待進一步調查處理。
貴州交警提醒廣大市民,請自覺遵守交通法規,將車輛停放到合法的停車位或停車場。如遇到此類“山寨罰單”應提高警惕,學會分辨!
貴州交警也告誡相關商家,“山寨罰單”式廣告只會給自身減分,看過此類廣告的市民,大多數會對該商家留下不良印象。另外,該行為還涉嫌變造、偽造法律文書。有創意固然好,但應把握尺度,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偽造、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、證件、證明文件、印章的;
(二)買賣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國家機關、人民團體、企業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、證件、證明文件的;
(三)偽造、變造、倒賣車票、船票、航空客票、文藝演出票、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、憑證的;
(四)偽造、變造船舶戶牌,買賣或者使用偽造、變造的船舶戶牌,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。
交通違法告知單屬于國家正式的法律文書
商家為宣傳、廣告印發這種與其式樣相似的宣傳單
涉嫌變造、偽造法律文書
也影響交通執法的嚴肅性
交警部門及市場監管部門
將依法依規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理